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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權益 > 法律法規 最新!《陜西省全民健身條例》
2021-07-29 14:05:17來源:陜西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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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28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四章    特殊群體健身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保障公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全面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進健康陜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服務和保障,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科學文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方便群眾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為全社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社會化、便利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健身計劃;

(二)指導、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三)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承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等賽事活動;

(四)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科學健身指導和國民體質監測;

(五)引導體育社會組織發展,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六)管理、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務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相關人群參與的健身運動會、健身展演、賽事等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轄區內的組織和個人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弘揚健康新理念。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全民健身的宣傳報道,設立全民健身欄目,營造積極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圍。

第九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和運營,舉辦全民健身活動,興辦體育社會組織,開展科學健身指導服務,提供捐贈或者贊助。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堅持科學、文明、自愿、安全的原則,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第十二條  每年八月八日為全民健身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賽事和展演、展示、咨詢、體驗等主題活動,并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全民健身日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每兩年舉辦一次全民健身運動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全民健身運動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豐富全民健身活動形式,推廣健身休閑運動項目,廣泛組織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滿足公眾健身需求。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掘、整理和提高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開展武術、秧歌、腰鼓、龍舟等具有民間特色的體育健身活動,推廣各類民族民間民俗運動項目。

鼓勵利用當地文化資源、自然資源組織開展具有地域特色和行業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在傳統節日、國家法定節假日組織開展與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推廣普及廣播體操、工間操;有條件的,可以定期舉辦職工運動會或者形式多樣的健身賽事活動。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社區實際創新健身項目和方法,舉辦覆蓋廣泛、靈活多樣、便于參與的社區運動會等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以家庭為單位參加的經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特點,組織開展農民豐收節、農民運動會等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八條  開展游泳、滑雪、攀巖、潛水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和登山、越野、穿越、超長距離跑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危險性大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承辦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第十九條  開展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舉辦大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組織者和承辦者應當建立賽事活動安全防范工作機制,根據賽事活動規模和運動項目特點,結合舉辦地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場地要求等因素對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提供物資、醫療、保險等服務,保障賽事活動安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賽事評選,創建全民健身品牌賽事活動,推動全民健身活動開展。

第二十一條  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識,遵守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不得破壞場地、器材和環境,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在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合理選擇時間和場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限值。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動,進行含有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內容的宣傳活動,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發揮全民健身設施功能,提高綜合利用率。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動的體育場館、場地、器材、設備等,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學校體育設施、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部的體育設施,以及社會力量建設的體育設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按照國家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合理安排公共體育設施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調整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的,應當先確定新建公共體育設施用地,調整后的用地面積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積。

第二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協調、城鄉兼顧、合理布局、安全規范和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體育設施建設標準、有關質量標準、安全標準和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標明使用方法和安全提示,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中心、體育公園、球類場地、健身步道、多功能運動場等公共體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閑地、邊角地、公園、河湖沿岸、城市路橋附屬用地、廠房、建筑屋頂等公共空間,因地制宜配置公共體育設施。

第二十七條  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學校體育設施配備標準,建設、配置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等,保證學生開展體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建設項目規劃,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體育設施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區體育設施未達到建設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因地制宜配建體育設施。不具備標準體育設施建設條件的,鼓勵靈活建設非標準體育設施。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設或者配置相應的體育設施,為職工參與全民健身活動創造條件。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設施名錄,并對設施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全民健身設施名錄應當包括設施名稱、地點、開放時間、收費標準、管理單位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管理單位不明確的,由公共體育設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管理單位。

受贈的公共體育設施,受贈單位為管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安全和服務制度;

(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

(三)標明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安全提示、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四)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施、設備完好;

(五)國家和本省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運營維護需要和服務內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示。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場地、設備、器材的維護、更新、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當地公民的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并在全民健身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學校寒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

不需要增加投入和提供專門服務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天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保養、賽事活動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示停止開放原因和時間。涉及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等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十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及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部的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正常工作和教學秩序的情況下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和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章  特殊群體健身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健身工作,開展適合其生理和心理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關心、支持并創造條件保障特殊群體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十八條  規劃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兼顧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健身需求,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數量、分布以及健身習慣等因素,均衡配置滿足其健身的場地設施。

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鼓勵企業和行業協會研發和推廣適合未成年人、老年人健身需求的設施、器材和各類別殘疾人專用的康復健身器材。

第三十九條  政府、社會、學校、家庭應當為未成年人健身創造條件,引導未成年人積極參與健身活動,促進未成年人運動機能協調發展,提高未成年人身體素質。

第四十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適合幼兒身心特點的游戲活動,寓教于樂,培養體育興趣愛好,促進運動素養養成。

學校可以通過體育教學、組建運動隊、俱樂部和興趣小組等形式,指導學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運動技能和球類、田徑以及游泳、體操、武術、冰雪運動等專項運動技能,幫助學生掌握一至兩項運動技能,培養體育后備人才,促進學生養成體育健身意識和終身運動習慣。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綜合性運動會,可以結合實際組織田徑、球類等單項運動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體育教育教學要求和標準配備體育教師,保證體育課時。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支持優秀退役運動員擔任體育教師和教練員,滿足體育教學和學生健身需要。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開展校外體育活動,構建學校、家庭、社區相結合的健身活動網絡,促進未成年人參加校外體育健身活動。

鼓勵開展夏(冬)令營、體育研學、拓展訓練、交流展示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體育、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及老年人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廣泛開展太極拳、柔力球、健身氣功、門球、棋牌等適合老年人參加的健身活動,定期舉辦老年人體育健身大會等賽事活動,組織老年人健身表演、展示和交流。

鼓勵各類賽事活動設置老年組,滿足老年人參加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需求。

第四十四條  鼓勵、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社區、公園等老年人經常鍛煉的場所組織適合老年人開展的健身活動,培育老年人體育健身示范隊伍,指導老年人正確使用健身器材,引導老年人科學健身。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殘聯應當創新殘疾人康復健身形式和方法,推廣殘疾人康復健身項目,開展適合各類別殘疾人不同特點和需求的健身活動,組織和支持殘疾人參加國內、國際賽事和交流活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殘聯、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各類體育賽事中增加適合殘疾人參與的項目或設立殘健融合組別,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賽事活動。

第四十七條  各級各類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體育社會組織,應當結合人群特點和需求開展全民健身活動,舉辦、承接特殊群體體育賽事。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持全民健身工作。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將結果納入社會統計指標和健康建設指標,定期向社會公布完成情況和分析監測報告,并根據監測和調查結果修訂全民健身實施計劃。

國民體質監測工作由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統計等部門實施。

各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站)應當開展日常性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建立數據庫,并將有關數據報體育主管部門。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體育產業和體育消費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全民健身與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養老、旅游融合發展,促進全民健身與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體育、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行體醫結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式,普及健康體檢和體質監測相結合的檢查方式,為公民提供運動處方和科學健身指導服務,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發展,規范群眾性健身團隊和全民健身站(點)建設,優化體育社會組織發展環境,健全全民健身組織體系。

各級體育總會和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依照章程,發揮其專業性、權威性優勢,普及推廣運動項目,組織舉辦賽事活動,培養健身專業人才,開展科學健身指導。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務工作體系,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務隊伍,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教育培訓、等級評定、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等工作。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發揮專業技術優勢,指導全民健身活動,傳授運動健身技能,普及科學健身知識。

第五十四條  全民健身站(點)應當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

從事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按照資格證書規定范圍開展體育技能傳授、健身指導和組織管理等工作。

對從事公益性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在經營性健身活動場所從事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應當按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  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監督管理。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建立安全保障制度,配備符合規定數量、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的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使用的體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十六條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適用于體育公共服務、運動傷害等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保險業務以及體育設施和體育賽事的風險評估。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體育主管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服務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鼓勵體育場所、體育健身服務組織依法獲得國家體育服務認證。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公開賽事活動、場地設施名錄、健身站(點)、健身指導人員等相關信息,發布科學健身指南,為公眾提供賽事報名、場地預約、運動分析和科學健身指導等綜合服務,并保留線下賽事活動報名、場地預約、購票等服務渠道。

鼓勵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與全民健身相結合,依靠科學技術推動全民健身發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實施計劃的落實,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科學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指導,對全民健身實施計劃重點任務及推進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舉辦大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功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超出資格證書規定范圍從事體育健身指導服務,或者未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從事經營性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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