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為依據,就地方立法中的相關規定作出審查意見:某省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將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參選業主委員會(下稱“業委會”)成員的必要條件,缺乏上位法依據,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應予以糾正。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幾乎關涉每個人的衣食住行。民法典的條款,有的可以直接遵行,也可被執法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但在事關人們重大利益的諸多領域(如不動產登記,土地經營權轉讓,建筑物區分所有,結婚、收養程序,等等),還需要部門立法或地方立法的進一步細化。
以這次被審查的地方《物業管理條例》為例。物業與業主究竟應該是什么樣的關系?在物權法的基礎上,民法典“物權編”進一步明確:物業是為業主提供服務的企業,兩者之間是平等合同關系而非上下管理關系。民法典第2 8 4 條還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有權依法更換。作為維護業主權益的“法寶”,業委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一直以來,實踐中業委會的成立比例并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地方對成立業委會或業主參選業委會設置不合理門檻,就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屬于民事違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本可通過違約條款尋求司法等正常救濟渠道。而有些地方性法規以限制業主參選業委會的方式,干預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顯然不符合民法典精神。
民法典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確實施,要靠相關單行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與之密切配合。這些具體制度的制定中,如果受到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干擾而不能嚴格遵循立法精神,就會讓民法典的落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對相關立法進行審查,使之與民法典協調一致,對于民法典的實施十分重要。我國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此次某地《物業管理條例》被審查和要求糾正,就是我國立法工作良性運行的一次生動體現。 □柴春元
責任編輯:寧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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