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解答: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09、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嗎?
解答:請注意,這里的“賠償金”與前文中提到的“經濟補償金”并不是同一個概念。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下,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除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依照上述經濟補償標準(見第108題)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0、單位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怎么辦?
解答:實踐中,有的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跳槽,拒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不為勞動者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等等,給勞動者帶來不少損害。
對于單位的這些做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在離職后,因社會保險或檔案關系等移轉手續辦理與原單位產生爭議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111、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時,雙方各有什么義務?
解答: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時,《勞動合同法》還分別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對于勞動者來說,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應在辦結工作交接時一次性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規定為勞動者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112、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幾年?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備查。
為什么是二年?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這是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銜接,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113、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解答:《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時才可以裁員!秳趧雍贤ā烦永m《勞動法》以上規定外,補充增加了三種單位可以裁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為了與《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銜接,《勞動合同法》修正了《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瀕臨
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可以裁員”的規
定,而規定單位在“依照《企業破產法》規
定進行重整”時可以裁員。
114、裁員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
公告?
解答: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不管裁減多少人,都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而如果用人單位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