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單位“炒人”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需對用人單位作出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因此,單位在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之前,應當首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無異議的,單位方可以決定“炒人”。
137、工會經費的來源和用途是什么?
解答:工會經費的來源如下: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補助;
(5)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上述所列工會的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工會經費使用期間,必須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138、企業拖欠工會經費怎么辦?
解答:根據《工會法》第43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因此,當工會申請支付令,如果企業對于撥繳工會經費提出書面異議導致支付令失效時,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139、什么是勞務派遣?
解答: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勞動合同法》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進行確認和規范,這些內容在《勞動法》中尚無規定。
勞務派遣亦稱人才租賃,即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機構提出所需人員的標準和工資待遇,由派遣機構通過市場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員,把篩選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比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等。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系。
簡單地說,勞務派遣的特點就是勞務派遣企業“招人不用人”,用人單位“不招人用人”。
140、成立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最低是多少?
解答:《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進行了規范,即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
《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141、勞務派遣合同最低簽多少年?
解答: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這是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之一。
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