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微信公號4月15日消息,當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江秋蓮訴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城陽法院由3名審判員和4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告江秋蓮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劉暖曦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庭審歷時三小時十五分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近50人在現場旁聽了庭審。城陽法院官方微博對庭審進行了全程微博圖文直播。
本文圖均為 青島中院微信公眾號 圖
原告訴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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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暖曦與原告唯一的女兒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語言學校的同學與好友。2016年9月2日,劉暖曦不堪前男友陳世峰的騷擾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內。11月2日下午,陳世峰因前往江歌公寓要求與劉暖曦見面要求復合,劉暖曦因為害怕,要求江歌陪同。江歌在意識到危險時要求報警,但被劉暖曦以居住不合法為由阻止。后陳世峰尾隨劉暖曦到其打工的拉面店,期間伴有脅迫、語言暴力等,雙方再次激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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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晚11時左右,劉暖曦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3日凌晨兩人一同從地鐵站回公寓,發現事先等待的陳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劉暖曦用鑰匙打開門進入室內,緊隨其后的江歌被劉暖曦反鎖在門外。在無法接觸到劉暖曦后,陳世峰徹底失控,對江歌連捅11刀導致江歌死亡。后劉暖曦開始報警及求助。在此期間,劉暖曦未曾開門,未曾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直到警察出現后才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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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到達現場后將江歌送往醫院搶救。11月3日凌晨2點20分,江歌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認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劉暖曦雖不是直接傷害人,但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江歌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及經濟損失共計1541426.33元,承擔原告因赴日處理江歌遇害案件支付的律師費及翻譯費、鑒定費公證費等訴訟支出共312075元,承擔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師費、翻譯費、鑒定費、公證費共218908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答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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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被害后,劉暖曦并非一開始就是日本警方要保護的證人,而是作為嫌疑人被控制大約兩個星期時間,最后劉暖曦以證人身份參與庭審,是警方通過現場勘驗、結合劉暖曦的言行舉止,以及案件偵破后多方獲取的信息,最終作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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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暖曦在兇案發生以后,以恐嚇報警,警方以恐嚇罪立案,后對陳世峰采取強制措施,日本的刑事判決以恐嚇罪和殺人罪判處陳世峰20年,劉暖曦是恐嚇罪的被害人。劉暖曦在日本警方的供述客觀真實,報案是正常反應,且意圖把損失降到最低。報案后警方讓其把門鎖上,不要出屋,均是遵照警方指示行動。劉暖曦與陳世峰分手后,已經通過請人陪同、用柔和理性方式避免爭吵激化矛盾等方式盡可能做到合理安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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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暖曦與江歌合住,因劉暖曦既不知道日本法律如何規定,也不知道江歌是如何與房東交涉的,故不想節外生枝,才提出不報警,兩人都是具有獨立判斷的成年人,最終是否報警并不完全取決于劉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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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陳世峰存在暴力脅迫和滋擾被告的行為,沒有證據證明陳世峰為預謀殺害劉暖曦闖入江歌公寓,亦沒有證據證明陳世峰的殺人動機及如何預謀,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劉暖曦“迅速鎖門”。
被告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劉暖曦明知殺人兇手陳世峰有暴力傾向,但從日本庭審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證據看,不能證明陳世峰在兇殺案發生前有殺人傾向。根據原告的證據,被告不構成侵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合議庭歸納了雙方為證明各自主張提交的證據,雙方圍繞原告主張的侵權責任是否成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庭審結束后,合議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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