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一周,有部法律就要施行了。
對機關、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來說,它非常重要。如果違反它,不但會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甚至相關責任人員還會被追責、受到處分!
這部法律就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下稱《條例》),今年7月公布。
內容中有相當多值得關注之處。
《條例》來歷不簡單
先從《條例》怎么來的聊起。
去年9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一個征求意見稿,名字叫《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
這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說明里,提到要“糾正一些政府部門、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營企業款項的行為”。
△相關頁面截圖
如果當時這個辦法出了,它的性質將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和發布的調整本部門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并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
部門規章不是法律。
如果上了法院,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據只能是法律和法規。
今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和工信部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講的是同一回事,但性質不同: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是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從相關“升格”過程,想必可以看出相關事項的重要程度。
這些老套路,不能再用了!
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有不少老套路。
第一種是合同簽了,但內容里沒規定付款時間,或者留一句:另行約定。
不賴賬,但也不還錢。
《條例》是這么“出招”的:付款時間應當在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合同另有約定的也不能超過60日。
直接就在法律里,把日期給定死了。
第二種套路是:相關單位一直拖著,哪怕過了約定日期,也不檢驗或驗收。
不檢驗、驗收,就可以借口說不具備付款條件了。
針對這種套路,《條例》是這么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三種叫內部流程。
除了這些老套路外,還有些老借口。
要走流程,在借口中是很常見的。
有純內部的:領導班子換屆、負責人變化,需要等待指示、批復,或者內部需要走各種審計、付款流程;還有一些會牽扯到外部的,比如說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
對這些借口,《條例》的態度是一概禁止。
第四種套路是“審計”。
一些單位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并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在付款時要求按照審計結果結算,如果供應商不同意,相關單位就會以審計通不過而拒絕付款。
《條例》規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相關單位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還有第五種套路是用商業匯票來結算,《條例》進行了限制。不過這個套路主要是大型企業在用,已閱君就不展開了。
《條例》施行后,所有的套路,差不多都被堵死了。
如有違背,后果很嚴重
如果還有單位要用老套路,怎么辦?《條例》規定了不少對應的辦法。
首先是可能會蒙受不小的經濟損失。
《條例》上,有這么一條:如果合同里沒有約定,相關單位如果有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可以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向對方主張逾期利息。
按一年365天算,拖一年就要付18.25%的逾期利息。
這個逾期利息率相當高,對比一下就知道了:最新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LPR),也就3.85%。這部法律規定的逾期利息率,是它的4.74倍。
1000萬元的貨款,如果逾期了1年,就要多付182.5萬元的利息。
上面聊過,《條例》是行政法規,是法院裁判的依據。一旦上了法院,法官就會據此來進行判決。
如果一個單位真的產生這么大一筆“額外支出”,要承擔的責任將是很重的。
第二招是:向社會公開。
《條例》里有這么一條: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大型企業要把這些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不是單位自己想怎么報就怎么報,審計機關要進行審計監督。
如果相關工作要是沒做好,信息披露之后,會對本單位的公眾形象、信譽等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第三招是:限制。
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將會受到限制。
還有第四招: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按照《條例》規定,受處分的對象,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今年7月1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生效了,就算最低的處分警告,有效期限也要六個月,而最高的,則是開除。
這就嚴重了。
市場主體是經濟的力量載體,保市場主體就是保社會生產力。《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下個星期就要施行了,在這方面,千萬不要玩套路!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政已閱、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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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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