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同學林某在一家只有20名職工的小微企業打工多年,從未休過年休假。為此,他找老板交涉,老板卻說小微企業不是大公司,不存在年休假一事。他想知道:老板的答復是否合法?林某現在已經辭職,是否可以要求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讀者 王永正
王永正同志:
您好!該企業負責人的說法是錯誤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上述規定表明,與小微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享有帶薪年休假。
《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該《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根據上述規定,在已經辭職的情況下,林某也應獲得未休年休假的報酬。□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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