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從個體工商戶肖某處離職時,肖某向我出具了欠薪條。可是,當我如期向肖某索要時,肖某卻以欠薪條上的簽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致為由拒不認賬。甚至在我提議拿出以往的工資支付賬冊進行核對時,肖某也置之不理。
請問:在欠薪條上的簽名是周邊群眾公認的肖某乳名的情況下,我能否憑欠薪條索要欠薪?
讀者:黃莉莉
黃莉莉同志:
您好!您可以憑欠薪條索要欠薪。
一方面,肖某用乳名簽名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我國現行法律對一般民事行為中的簽名形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簽名的形式,且只要簽名能夠反映個人的行為特征、識別行為人身份,就應認定其具有按身份證上的姓名簽名相同的效力。結合本案,雖然肖某在欠薪條上的簽名與身份證不一致,但周邊群眾公認系肖某乳名,即可以識別肖某的身份,故肖某不能拿“不一致”說事。
另一方面,肖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也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這些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必須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如若出現爭議,則具有對應的舉證義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也指出:“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因此,在肖某具有舉證證明沒有欠薪的義務卻拒不提供的情況,其必須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說,您有權憑肖某簽名的欠薪條向其索要欠薪。□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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