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
我是一名德國工程師,從2018年8月起被現任公司聘請到中國工作。上個月,我在參加公司組織的團建活動時不慎腿部受傷骨折。請問我可以申請工傷嗎?
讀者 盧卡斯
盧卡斯:您好!
用人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屬于職工工作的延續,您的情況從性質上可認定為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在您和現任公司建立外籍人士合法勞動關系的前提下,便可按照相關法規申請工傷。
明確的勞動關系是進行工傷認定、作出認定決定的前提,也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條件。您在申請工傷認定之前,需要先從法律層面確認,您是否已與中國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
外籍人士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除應當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外國人在我國就業的特別規定。2017年4月1日起,我國對外國人來華就業統一實施許可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發放《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您從2018年8月起來到中國工作,故您不僅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實際用工關系,還需要依法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才可被認定為合法的勞動關系。
您只有在滿足上述條件后,才能就團建活動時受傷一事申請工傷認定。若您未滿足相應條件,您便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發生事故傷害后,只能按照民事侵權處理,而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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