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位“80后”職場媽媽,這些年一直在離家很近的公司當面點師。前年10月,我開始休產假,這期間公司進行了工作項目調整,我所在的崗位被取消,而我被要求調到另一個項目地點工作,離家30公里,每天往返通勤需要4個小時。我還在哺乳期,就拒絕了這次調崗。
但是,公司仍多次給我發送調崗短信,通知我在指定日期去新崗位報到。我在短信里回復不同意。結果公司說我曠工,直接把我解雇了。
我想問問,公司這樣辭退我合法嗎?我該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讀者 邱女士
邱女士您好: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都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即“三期”女職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調崗雖然屬于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但單位因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時,應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尤其是“三期”女職工的身心狀況、客觀困難等,在協商溝通的基礎上,對勞動強度、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適度增加工作靈活性,在行使用工自主權時給予“三期”女職工更多的人文關懷。
公司因項目原因調整您的工作地點,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您剛休完產假,尚處于哺乳期,調整后的工作地點距您的實際居住地約30公里,搭乘公共交通的往返通勤時間達4小時,公司對此理應給予充分考慮。
根據您的情況,公司在未與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充分考量您面臨的現實困難,以曠工為由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您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