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某醫藥科技公司技術人員,近日公司在工作日安排員工開展登山團建活動。在團建過程中,我不小心摔傷了小腿,受傷后公司將我送至醫院救治,但公司一直沒有給我申請工傷認定。請問,職工在團建時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讀者 劉斌
劉斌同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規定,你按公司活動安排開展登山活動,該活動系由公司組織并承擔經費,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該活動本身并不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故上述活動與工作有本質聯系,是該公司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因此,你參加上述活動屬于因工外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此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根據你受傷地點位于景區內,并非你違反公司安排自行參加的其他活動。你在該景區內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綜上,你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可以要求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不申請的情況下,你可自行申請工傷認定。□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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