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因為公司拖欠我兩個月工資,經索要公司仍表示暫時無能為力,我一氣之下拂袖而去,當時沒有說明就此離職,此后沒再回公司上班。請問:時隔3個月后的今天,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讀者 李丹丹
李丹丹同志:
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是說,當出現對應法定事由時,勞動者不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除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有權不告而別、索要經濟補償金外,對其余情形,勞動者也必須履行程序性義務:一是收集掌握用人單位存在特定違法行為的證據,固定用人單位存在特定違法行為的事實;二是勞動者在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明確告知符合規定的原因或理由,如果未說明,或者歸因于勞動者個人的原因,事后再以用人單位存在規定情形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三是勞動者要留下已告知用人單位的證據。
與之對應,雖然你基于公司欠薪具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由于沒有告知離職及其原因,決定了因你的行為不符合程序性要求而無法獲取經濟補償金。□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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