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們公司在其預先擬定、對所有入職員工都適用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因勞動合同引發的一切糾紛,只能通過雙方協商處理,不得申請仲裁。”我與公司就解除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后,由于彼此一直協商未果,我想申請仲裁,但又礙于約定在先而猶豫不決。
請問:我究竟能否申請仲裁?
讀者 劉芬芬
劉芬芬讀者:
你好!你可以申請仲裁。
“不得申請仲裁”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只要屬于對應范圍內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享有當然的申請仲裁權,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剝奪,其中當然也包括以協議方式剝奪。公司與你關于“不得申請仲裁”的約定,無疑是無效的。□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