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一個月前,我散步時偶遇老板呂某駕車經過。我當即喊老板停車,準備向老板索要被拖欠的15000元工資。老板見狀,出于逃避的目的當即駕車狂奔。不料,老板駕車撞上路中間的古樹當場車毀人亡。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讀者 沈萍萍
沈萍萍同志:
你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就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應看是否同時具備四個要素,即加害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而本案情形恰恰不在其列:
一方面來說,你的行為并不違法。
你偶遇呂某后喊其停車,準備向其索要欠薪,這是一種正常行為,并沒有超過合理限度,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另一方面,你對呂某的死亡沒有過錯。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某種損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損害結果的發生。后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損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態。
很明顯,你的目的只是為了讓呂某支付欠薪,并沒有侵害呂某合法權益的目的和動機,根本不知道也無法預料到呂某會為了逃避而駕車狂奔。相反,呂某作為一名成年人,知道你只是為了索要欠薪,并不會對其人身、財產構成威脅,應當對駕車狂奔可能帶來的損害之間有著足夠的認知、比較和判斷。呂某我行我素的行為,當屬自甘冒險。
再一方面,你的行為與呂某的死亡并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呂某的直接死因是駕車狂奔,與你討要欠薪之間并沒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系。□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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