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一家私企的操作工,今有一事咨詢。
多年前,我們單位從市區搬到郊區。老板承諾,對上下班需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員工提供班車。當時,搭乘班車的一共是六位職工。數年過去后,因為跳槽、退休等原因,現在搭乘班車的就我一人。前幾天,老板找我商量,說是由于乘班車的人太少,為節約開支,希望我自行乘坐公共交通。當初,企業搬遷時我們隨遷,其前提之一就是單位提供班車。現在老板想反悔,我堅決不答應。如果單位不提供班車,我就不上班了。請問,我這樣做算不算合法維權?
讀者 毛小弟
毛小弟同志:
您好!對于這件事,我們認為需要合情合理合法地進行分析。
當初你所服務的企業搬遷,雖說在本市范圍以內,但畢竟路途遙遠,對職工上下班影響還是明顯的,提供班車確是必備條件之一。但隨著時光的推移,客觀情況不知不覺中發生了變化。原先六個人乘班車,現在只剩下你一人,單位本著節約成本的考慮,與你協商取消班車,改為你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我們認為是可行的,但也需具備相應的條件。
首先,單位這樣做,不應該是對你的報復,而是因現實情況發生變化而相應的一種改變。其次,這種改變可能對你形成一定的影響,但不能形成根本性、重大性的影響,比如公共交通工具無法到達你上班的單位附近;又比如,如果你三班倒,中、夜班無擺渡車等。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我們認為,你不具備自行乘坐公共交通上下班的條件,用人單位的確不該取消班車。如果你確實符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條件,我們也建議你與用人單位最好形成書面協議,就乘車時間、線路、車費,特殊情況下能否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等協商一致,以便于雙方遵守和履行。
當然,我們也必須指出,以不上班維護班車乘車權肯定是不對的。
□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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