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因為急需要錢給孩子治病,我要求公司盡快付清被拖欠的工資。公司借機表示,只有我明確放棄此前所有的加班費,才能給我錢。無奈,我只得按照公司要求出具書面申明:加班費已全部結清。
我想知道,時隔一個月后,我能否反悔?
讀者 沈冰冰
沈冰冰同志:
您好!你有權反悔,可以繼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即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既應尊重和保障雙方基于真實、自愿、合法原則簽訂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也應對勞動者明確持有異議的、涉及勞動者基本權益保護的協議真實性予以審查,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換句話說,“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是根本要件。其中,欺詐是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基于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脅迫是指以給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公司拖欠你的工資本來就違反法律規定,卻在你急切需要獲取工資給孩子看病時,企圖免除自身法定義務、排除你的主要權利,迫使你放棄本不愿放棄的加班費,無疑符合乘人之危的法律特征,這決定了你放棄加班費的申明,從一開始便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
□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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