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同時就業于甲、乙、丙三家公司,每處每天工作2 小時,工資按小時計算,一月一結。前幾天,我在乙公司工作時不慎摔傷。由于甲、乙、丙均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導致我無法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取工傷保險待遇。而甲、乙、丙以我系多方就業,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為由拒絕擔責。
我想知道,多方就業是否享有工傷保險,我該向誰索要賠償?
讀者 劉芬芳
劉芬芳同志:
甲、乙、丙均有辦理工傷保險的義務,但就本次工傷你只能向乙公司索要賠償。
一方面,你的情形屬于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你與甲、乙、丙建立了勞動關系,每天在同一公司上班為2 小時,工資按小時計算,明顯符合對應特征。
另一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員工可同時享有多重工傷保險。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即甲、乙、丙均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你所受傷害發生在為乙公司工作期間,故只能由乙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承擔責任:“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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