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一名建筑工人,也有不少老鄉在工地工作。每年夏季,我們都很擔心露天作業中暑而引發的傷害。日前,我有一個老鄉在工地作業時中暑,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家屬要求企業申報工傷,企業卻認為,經搶救超過4 8 小時死亡的,按規定,是不能算工傷的。我不知企業的這種說法對不對,但我認為不合理。
讀者 曾國立
曾國立同志:
您好。我可以很負責任地告訴你,目前,我國已經將因工作原因導致中暑的情況列為工傷。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而你咨詢中提出的那個案例,用人單位使用“經搶救超過4 8 小時死亡的,不能算工傷”這一概念,其確實源于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 5 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 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反之,即便職工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兩個先決條件,只要搶救時間超過4 8 小時的,仍不能作為工傷。
如此一說,看起來用人單位的說法似乎是正確的,其實,這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以偏概全的說法,也是用人單位用錯了法律條款的結果。《工傷保險條例》中所指的“4 8 小時”限制,是針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情況,比如職工突發心梗、腦溢血等緊急重大病情,而因高溫作業或天氣引起的中暑屬于職業病范疇,而職業病不受“經搶救超過4 8 小時”所限,因此,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崗位上中暑的職工,經診斷為職業病的,就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如果企業不給職工申報工傷認定,職工可自行申報;工傷認定申報有時效所限,職工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
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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