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與原工作單位某建筑公司因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庭審理后,在仲裁員主持下雙方進行調解并達成了調解協議。仲裁員說,等制作好了調解協議書后就送達雙方簽收。近日,我通過學習勞動法知識和請教專業人士,覺得我的一些權利沒有得到體現,仲裁機構在調解中有點兒“和稀泥”的意思。
請問: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進行調解結案是否合法?我現在能否再反悔?一方對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讀者 孔一升
孔一升同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以及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至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根據上述規定,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是勞動仲裁程序中的必經步驟,是在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所進行的活動。而且,調解并非就是“和稀泥”,它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自愿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是事實清楚原則,即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三是合法原則,即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調解結案,用人單位一方往往能夠自動履行義務,從而能夠減少訴累。
至于你能否反悔,要看具體情形。如果仲裁庭尚未送達仲裁調解書或者你拒絕簽收,那么,該仲裁調解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你當然可以反悔。你反悔后,仲裁庭應當就此案作出裁決。若不服仲裁裁決書,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庭已經送達仲裁調解書并經你和公司簽收了,那么該份仲裁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得反悔、不得起訴。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