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工友李某和吳某因工作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并互相毆打時,我趕緊上前制止。其間,我在他們推搡中摔倒,導致尾椎骨受傷。當我向他們索要2萬余元醫(yī)療費時,李某和吳某卻互相推諉,理由是他們并沒有讓我勸架,我“多管閑事”只能自食其果。請問,他們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劉業(yè)成
劉業(yè)成同志:
您好!鑒于你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決定了李某和吳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有權向他們要求補償。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這也就是法律上的無因管理,指的是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
本案中,正因為你的行為具備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決定了就你“多管閑事”受到的損害,同樣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你具有索要補償?shù)臋嗬⒆鳛槭芤嫒说睦钅澈蛥悄尘哂薪o予補償?shù)牧x務。
一方面,你對于李某和吳某之間的互相毆打,并沒有勸阻的法定義務,李某和吳某也沒有要求你勸架;另一方面,你之所以上前制止,是為了讓李某和吳某停止互相毆打,避免他們造成不應有的人身、財產損害,你的目的對李某和吳某均是有利無害;再一方面,你是在制止中受到傷害,且因為治療導致支出醫(yī)療費用,受到了實際損失。
□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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