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與公司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我上班期間不得干私活,如半年內累計超過5次,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最近,公司以我在4個月內有6次在上班時間網購個人物品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我想知道,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讀者 吳麗麗
吳麗麗同志:
你好!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不能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即勞動合同作為雙方約定權利義務的體現,也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體現,只要約定的內容不存在欺詐、脅迫的、乘人之危,不屬于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便可以認定為有效。
結合本案,勞動合同系吳麗麗與公司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谇诿愎ぷ髋c公司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是雙方對等、基本義務,在工作時間其應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因此,雙方約定上班期間不得干私活,半年內超過5次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吳麗麗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勞動者索要賠償金,必須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為要件,本案中,吳麗麗在4個月內曾經6次干私活,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其無權索要賠償金。
□百事通
責任編輯:寧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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