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春青 作
百事通先生:
我丈夫和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公司未給我丈夫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我丈夫于2 0 1 9 年5 月2 7 日摔傷,因醫治無效于同年9月4 日去世。治療期間,共產生醫療費用4 2 0 8 3 4 元,其中符合醫保報銷范圍的有2 8 8 1 5 2 .7 3 元,我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醫療費用2 7 6 1 2 .2 1 元。 請問,針對2 6 0 5 4 0 .5 2 元差額部分,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讀者 薛佳
薛佳同志:
您好!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主要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在參保對象、資金統籌、保障范圍、主管機構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尤其在保障范圍方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保障的范圍和標準遠高于新農合,兩者不可共同參保。因此,結合《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及《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建立勞動關系后,公司有義務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鑒于公司在您丈夫入職后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因此,您有權主張公司賠償相應醫療保險待遇損失。
用人單位應該注意,在勞動者入職后,無論其是否愿意繳納社保,均應當依法繳納,合理評估用工風險,以便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利益。對于勞動者而言,也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建立勞動關系后及時提示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給自己增添一份保障。
百事通
責任編輯:寧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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