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因業績突出,公司未事先告知即提拔我到外地子公司擔任經理。上任3 個月后,我以生活不便為由提出辭職。被公司拒絕后,我未經請假即回家休息了2 0 天。近日,公司依據已經公示過的規章制度,以連續曠工超過5 天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我的勞動合同。請問:公司應否向我支付賠償金?
讀者 姚曉曉
姚曉曉同志:
你好!公司的做法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需向你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 7 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 7 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 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與之對應,公司應否向你支付賠償金,應當取決于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結合本案,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
此外,自2 0 2 1 年1 月1 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 3 條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現在,你已經以經理的身份在子公司工作3 個月,且這一變動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序良俗,故不能再認為公司的行為無效。
百事通
責任編輯:寧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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