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公司為充分發揮員工潛能,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決定每月對員工的工作業績進行排名。對于連續三個月排名處于后三位的,公司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我的排名連續3 次倒數第一,近日,公司決定讓已經連續工作3 年的我立刻走人。
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讀者 羅雪娟
羅雪娟同志:
你好!公司的做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其不改正錯誤必須向你支付賠償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二是具有所列三種情形之一。
本案中,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你,也未額外支付給你一個月工資,就讓你立刻走人,無疑是違法的。同時,公司實施的末位淘汰制度也是違法的。因為,即使你考核中排名靠后,甚至是連續倒數第一,并不能說明你不勝任工作。此外,公司讓你離職前,也沒有經過讓你培訓或者調整崗位這一法定程序。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公司固執己見,不改正錯誤,那么,其必須根據你離職前1 2 個月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標準,向你支付6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百事通
責任編輯:寧黛艷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