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一家施工單位的人事經理,今有一事想咨詢。
我們單位的一個工程因工期較緊,組織職工夜間施工。有一天上午,一位外來務工者頭纏紗布前來單位。他說,昨天深夜下班后,他獨自一人騎車準備返回住所。走出工地大門時,大鐵門被風吹動,撞在他的額頭上,導致額頭破損縫線。他要求單位給他申報工傷。
單位察看了他的急診記錄,確有傷害一事發生。但問題是究竟他被工地的大鐵門所傷,還是他自己騎車不小心摔傷,無人知曉。我們現在很猶豫,如果不報工傷,日后萬一他自行申報,工傷認定書下來,企業就要承擔相應損失。可如果用人單位給他申報,萬一他的傷害是他自身造成的,與企業無關,豈不是讓企業“背黑鍋”?
我們究竟應該怎么做?
讀者 王干
王干同志:
您好!您反映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一定的代表性,也確實造成了一部分從事人事工作人員的困惑。
首先,我們來看一看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應該承擔的責任。用人單位從業人員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 0 日內,用人單位應該向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 年內,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在3 0 天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就要由用人單位負擔。
現實生活中,人事經理困惑的是,用人單位認為職工所受傷害不是工傷,不想申報,但又怕承擔不利后果,從而造成了左右為難的局面,甚至與受傷害職工發生沖突。
我們認為,這是企業人事“角色定位”不準所造成的。你是人事,并不是工傷認定人員,難道僅憑自己的經驗和知識,就能得出專業性的結論?究竟是不是工傷,企業人事完全可以請工傷認定部門作出認定結論。
□百事通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