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2 0 1 6 年6 月1 日我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在填寫入職申請表時,婚姻狀況一項我勾選為未婚,緊急聯系人一欄聯系人為張先生。后公司得知我已于2 0 1 5 年4 月登記結婚,張先生實際上是我丈夫。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第九條規定:“應聘員工必須保證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真實無誤,一經發現虛報或偽造,公司有權立即將其辭退。”公司以我隱瞞婚姻狀況、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我認為婚姻狀況是我的個人隱私,公司因此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請問我的想法對嗎?
讀者 阿芳
阿芳同志: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以隱瞞婚姻狀況為由單方面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里的基本情況是指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等,而勞動者的婚育狀況應屬個人隱私范疇,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該隱私信息與履行勞動合同存在直接的關聯關系,否則勞動者沒有向用人單位報告的義務。
其次,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用婦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且勞動者婚育狀況屬個人隱私范疇,故除針對國家規定的特定崗位進行招聘外,女性勞動者在應聘時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對于其婚育狀況的詢問,即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勞動者迫于現實功利而選擇作出不實的陳述,也不應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更不應認定為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
最后,公司的規章制度既侵犯了女職工的個人隱私權,又變相限制了女職工的就業及勞動權利,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認定為違法。
在此提醒女性勞動者,應聘時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對于其婚育狀況等隱私問題的詢問。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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