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四個月前,某公司老總馮某醉酒駕車時發生側翻,導致價值60余萬元的小車報廢。為了能向保險公司索要商業保險理賠,馮某讓擔任專職司機的我丈夫“頂包”向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報案,后被公安機關識破。我丈夫卻被法院判處刑罰和罰金。請問:我丈夫只是奉命“頂包”,也沒有造成保險公司損失,
怎么也會構成犯罪?
讀者曹玉蓓曹玉蓓同志:
你丈夫已和馮某共同構成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而《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結合本案,可以發現你丈夫和馮某具備保險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要件:一方面,你丈夫和馮某共同具有非法獲取保險金的目的。馮某之所以叫你丈夫“頂包”,是為了回避醉酒駕車這一犯罪事實,獲取商業保險理賠,而你丈夫的參與,也是企圖實現這一目的。另一方面,你丈夫參與編造了虛假的保險事故。即和馮某一道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制造是你丈夫駕車的假象,隱瞞馮某醉酒駕車的真相。馮某的指使和你丈夫的奉命“頂包”相結合,構成犯罪的整體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中指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雖然你丈夫也屬于馮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但基于保險詐騙罪的處罰重于危險駕駛罪,決定了你丈夫應按保險詐騙罪處罰。□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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