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曾在某單位工作,上個月剛離職,因還有三個月的獎金未發,我多次前往單位索要,但負責人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之前我未和單位簽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請問,我可以直接提起仲裁要回獎金嗎?
讀者 宋燕
宋燕同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后成和解協議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按照您的描述,雖然您未與單位簽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但因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您可以直接提起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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