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公司擔任保安。去年12月24日,該公司所在大廈附近有人對過往行人實施搶劫。我聽到呼喊聲后立即攔住了搶劫者的去路,在與其搏斗過程中,不慎從臺階上摔下,經醫院診斷為粉碎性骨折。
后來,當地人社局因我見義勇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認定我為工傷。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公司的做法對嗎?我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
讀者 羅家勇
羅家勇同志:
你公司的做法不妥,因見義勇為受傷視同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豆kU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這項規定只列舉了“搶險救災”一種形式,但在其后用了“等”字,這個“等”字的含義,可以理解為只要具備“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這一要件,即可適用本項規定,即視同工傷,而不僅限于“搶險救災”這一種形式。
本案中,你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既保護了他人財產及生命的安全,也維護了社會的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嚴,應當予以大力褒揚。雖然你不是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但你受傷認定為工傷,符合立法精神。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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