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2018年6月1日,我正式入職某服裝公司從事檢驗員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每月工資于次月25日前發放。2019年3月,因對2月份少發工資產生異議,我與公司發生爭執。此后,我未向公司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3天。公司通過電話方式詢問缺勤原因,我告知要等公司補足工資后再回單位上班。我想咨詢一下,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員工可以此為由離崗嗎?
讀者 王營
王營同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在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員工不可以此為由擅自離崗。職工應在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公司及時糾錯,盡快補發少發的勞動報酬,或是依據相關規定,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請求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少發的勞動報酬,但不能以此為由擅自離崗。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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