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進一家單位工作已兩個多月了,勞動合同遲遲未能簽訂。我認為單位應該支付我兩倍工資,而單位強調是因為我拒簽合同,不同意支付。問題是我拒簽是因為單位給我的合同是空白的,這叫我怎么簽?我拒簽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讀者 朱艷
朱艷同志: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所以,假如你們單位讓你簽訂空白勞動合同,顯然是不合法的,將對你合法權益保護帶來隱患,你拒絕的理由應該是正當的。
另外,關于兩倍工資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沒有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設置的懲罰性條款。據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于有關法律法規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也就說,單位如果繼續用你,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合同無法達成一致,那單位就應該趕快退工,該補償的還是要補償。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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