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去年進入一家制造企業工作,當時勞動合同簽了3年。但今年開始,我身體出現狀況,診斷下來需要動手術。現在出院了,但醫生開出病假單,讓我繼續休養一階段。可單位卻說我構成曠工,理由是我已經超過醫療期了還不能上班。人事經理還說,最好我自己辭職走人,免得單位處理對我不利。請問單位的做法對嗎?我該怎么辦?
讀者 秦小淮
秦小淮同志:
你單位的做法不對,你的行為并不構成曠工。無故不上班當然構成違紀,曠工達到規定的天數,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問題是你患病且有醫院證明,也就是說不上班是有正當理由的,這顯然跟曠工有本質的區別。所以,單位認定你曠工是不對的。
如果以這樣的理由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我認為構成非法解雇,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后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雖然你不屬于曠工,但也不等于你就可以這樣一直在家里休養而不上班,這里涉及一個醫療期的問題。建議你先對照一下醫療期,還處于醫療期的,你可以繼續休息,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你更不用自行辭職。如果確實已經超過醫療期的,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序上,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需指出的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醫療補助費。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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