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某國企工作,十年前改制時,針對全體員工當時的工作年限,計算和支付了一次性經濟補償。此后,我一直在改制后的公司繼續上班。今年4月份,我因不能勝任工作、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我認為,企業應當將我在公司工作的全部工作年限都計算在內,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公司認為,十年前已經補償過的工作年限不應當再次補償。那么,我的主張正確嗎?離職時還要再計發經濟補償嗎?
讀者 宋梅
宋梅同志:
經濟補償是指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的貨幣性補償。從法理上講,經濟補償是用以補償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所對應的勞動付出,從對價的角度看,若用人單位已經補償過其中一段時間,則這一段工作時間在以后就不得再次作為計算經濟補償的依據。此外,法律也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通過協商的方式對勞動者某一段的工作時間先行補償,而補償過的工作時間就不能納入計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中。因此,你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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