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企業的兼職工會干部,非專職工會委員,為了豐富員工的日常生活,工會最近組織了一次家庭親子拓展活動。在這次活動中,我不僅要協調各部門的人員參加,還要組織外部機構予以配合。期間有兩天未到公司考勤。4月份結算工資的時候,公司以組織工會活動占用工作時間屬于曠工為由,扣除了兩天的工資。我想知道,公司的這種做法對嗎?企業能認定我為曠工而扣工資嗎?
讀者 沈月琴
沈月琴同志:
一般來說,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確需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是考慮到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只能在完成本職工作之余參與組織工會活動,所以法律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因此你所在公司因你組織工會活動占用兩天工作時間而認定你為曠工并扣減工資是不對的。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另外,《工會法》第四十條規定,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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