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單位工作很不愉快,打算跳槽。在向單位遞交辭呈時被拒收。單位的理由是,等我的崗位招到人之后,自然會放我走。
讀者 李某松
李某松同志:
你所在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因故提前向單位提出辭職,必須按時辦理相關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另外,用人單位不能因為職工辭職而隨意克扣工資報酬。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不需提前通知還可獲補償,即所謂的“被迫辭職”: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5、單位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6、以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7、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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