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許某1942年9月15日出生。在某公司從事門衛工作。9月29日19時左右,許某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輪車過公路時,與一機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其妻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許某工傷認定申請,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許某受傷之日時年齡已經超過60周歲為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許某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地中院對案件處理的不同意見認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對其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請問,我能否為其申請為工傷呢?
讀者 李小文
李小文同志:
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又受聘到新工作單位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爭議焦點在于,該類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反之,則不應適用。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周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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