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剛應聘上一家公司,當初入職時交了身份證原件,說要核對錄入我的個人信息留底。此外,我還交了身份證復印件。可是,直到現在快一個月了,公司還沒有把我的身份證原件還給我。
現在,出門在外一刻不能離開身份證。請問,公司可以扣我的身份證嗎?對此法律有相關的規定嗎?讀者吳乃吳乃同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同時,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據此,用人單位無權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退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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