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殘本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然而,因企業停產無力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受傷職工傷殘津貼難以領取。面對這起法院判決并無不當、受傷職工訴求存在正當性合理性的案件,檢察官積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內,尋求解決問題的良方——
企業停產,誰來支付工傷保險
梁高峰 賈娜 張存慶 岳華 李懿婷
馮某某因工傷事故造成四級傷殘,又遭遇企業停產,工傷保險無人繳納,傷殘津貼難以領取。起訴醫保中心無果后,馮某某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向山西省陽泉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沒想到,事情就此出現了轉機……
因工受傷后企業停產
傷殘津貼停發起訴醫保中心
今年64歲的馮某某原本是山西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簡稱“建材公司”)的一名電工。2014年5月10日,建材公司廠房行車在維修過程中失控,撞向正在電路作業的馮某某,致其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下肢擠壓傷、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以及尿道損傷。
2015年1月,經山西省陽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馮某某構成傷殘四級。四級傷殘意味著喪失勞動能力,將退出工作崗位。馮某某是家里的頂梁柱,受傷前,他每個月能領到3500元工資,可受傷后,他只享受每月120元的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陷入困境的一家人想到了工傷保險。按照規定,參保職工被認定工傷后,可依法享受工傷待遇。2016年6月30日,陽泉市某區醫保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向馮某某一次性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50668.05元,包括理療費、康復費、輔助器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傷殘津貼等。由于建材公司為馮某某繳納保險至2016年7月,之后因企業停產,不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醫保中心亦未再支付之后的傷殘津貼。從此,馮某某踏上了漫漫訴訟之路……
2017年10月,馮某某向陽泉市某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其傷殘津貼。在法院的釋明法理和建議撤訴后,馮某某又將醫保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給付2016年7月以后的工傷待遇的職責。
法院以“馮某某未向法院提交向醫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的相關證據”為由駁回起訴,馮某某只好又向醫保中心提交了先行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的傷殘津貼及補足2017年8月退休后養老保險待遇差額的申請,希望工傷待遇能早日到位。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是一項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利民舉措,然而實踐中,先行支付追償不到位一直是人社部門的工作難點。由于建材公司工傷保險繳納中斷,醫保中心決定不予先行支付。萬般無奈下,馮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卻再次被駁回。之后,馮某某上訴至陽泉市中級法院,又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駁回起訴后申請監督
辦案組深入調查核實
陽泉市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在開展案例評查工作期間,馮某某案進入了檢察官的視野。在向馮某某了解情況時檢察官得知,馮某某也正想向檢察機關求助,希望通過檢察監督為其實現訴求。但是,幾次被法院駁回的案子,檢察院能幫上忙嗎?申請監督后,馮某某的心里充滿了不確定。
辦案檢察官對案件的全部材料進行深入細致的審查后發現,馮某某不能證明其向建材公司提出支付傷殘津貼的要求后被建材公司拒絕支付,且無法提供申請先行支付所需的由社會保險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法院裁判并無明顯不當。
然而,站在馮某某的角度思考,其訴求又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如果簡單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馮某某心里的疙瘩始終也解不開。經辦案檢察官匯報,陽泉市檢察院成立了由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張存慶為組長的辦案組,決定對該案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內,尋求化解矛盾、維護馮某某合法權益的良方。
經多次與當事人溝通并深入馮某某家中實地走訪,辦案組了解到,馮某某傷情恢復并不理想。因無法長時間站立和行走,馮某某需要妻子長期陪護,加之多年來為請求傷殘待遇支出了大量交通、訴訟費用,兩名子女均已成家獨立生活且無穩定收入來源,一家人的生活已陷入困境。
辦案檢察官多次到社保部門了解工傷待遇、先行支付等方面的政策規定,聽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專家對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規定的專業解讀,對案情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有了更為明確清晰的認識和判斷。
在完成大量調查核實工作后,陽泉市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對該案進行充分討論,打破了辦案組“單兵作戰”的窠臼,開辟了思考問題的多重視角。
公開聽證達成共識
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工傷待遇
鑒于涉及不同當事方的利益,工傷認定與待遇標準確定過程常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陽泉市檢察院決定改變以往“坐堂辦案”模式,借助“外腦”,于今年6月10日召開公開聽證會,面對面擺事實、舉證據、釋法理,共同促進行政爭議得到徹底、有效、妥善化解。
聽證會上,馮某某因行動不便委托其妻兒到場表達了訴求,醫保中心相關人員也發表了意見。隨后,圍繞醫保中心有無對2016年8月后的馮某某傷殘津貼進行先行支付的義務、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等問題,聽證員展開了充分討論。
“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時,如該職工已參保,經鑒定后屬于一級到四級傷殘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如果企業確實存在拒絕支付費用的情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受傷職工的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針對馮某某提供材料不全的情況,醫保中心在未向其明確告知應補充的材料內容的情況下,就作出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既不符合規定,也導致工傷職工維權困難。”
……
經過充分討論后,大家一致認為,馮某某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取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好先行支付的義務。某區工傷保險中心
(機構改革后負責工傷保險業務)當場承諾將重新審查此案。
隨后,馮某某妻兒代表馮某某,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再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了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書。
“我們監督的目的是真正解決老百姓的難題,只有促成支付到位,才能真正化解雙方的矛盾,切實解決馮某某因無法工作導致的生活窘迫。”張存慶表示。
聽證會后,陽泉市檢察院對此案持續跟進,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溝通協調,力促馮某某的訴求早日得到解決。
■檢察官說法
傾力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職工在入職時,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工傷的,依法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待遇包括: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而針對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情況,《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專門規定了工傷職工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可見,無論是《工傷保險條例》,還是《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都是出于對工傷職工的救濟和保障。本案在法院裁判并無明顯不當、而當事人馮某某的訴求有合理性正當性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而是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從工傷保險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出發,積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為申請人和工傷保險支付機構搭建溝通交流的平臺,引導各方尋求化解爭議的最佳路徑。唯有如此,才能讓人民群眾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才是真正把“以人民為中心”落到實處。
(山西省陽泉市檢察院張存慶 岳華 李懿婷)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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