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某國有企業一名職工,去年4月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沒有通知辦理終止手續,也沒有續訂勞動合同,至今仍在該企業工作。最近企業與我協商,表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要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當時我表示同意不續訂勞動合同,同時提出企業應當給予經濟補償金。但是該企業的領導說,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請問:這種做法是否正確?企業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陳先生
陳先生:
您好!對信中反映的情況解答如下:
一,該企業領導的說法是對《勞動法》的片面理解。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由于該企業對勞動合同管理不嚴,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及時辦理終止手續,也未辦理續訂手續,而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當然,這種情況在勞動關系中是經常出現的問題,這種過錯責任應該由企業承擔。
二,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鑒于企業與你協商不再保持勞動關系,因而再協商合同期限和續訂合同已無必要。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應視為續訂合同處理,但是這種視為續訂的勞動合同并無終止日期,因此不能理解為對原期限已滿勞動合同的終止,而是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的解除,應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所以,企業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