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消息 近日,記者從廣東省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廣州市在失業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崗失業人員,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只要以醫保統籌地區上年度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月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原由單位繳納部分改為失業保險基金負責,原由職工個人繳納部分改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失業后仍可享受醫保待遇。
據了解,廣州市對失業人員參加醫保一直十分重視。在這次新出臺的政策中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同時,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從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延期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或因各種原因被停發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給予補發失業保險金的,在補扣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補相應月份的基本醫療待遇。
據廣州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如失業人員選擇在戶口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繳費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要將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包括醫療補助金等)隨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對于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本統籌區最低工資標準的10%,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嚴重疾病在指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機構只能給予本次醫療費用50%的一次性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