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的偵查活動,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發現非法取證線索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
6月13日,最高檢發布第五十三批指導性案例,該批指導案例共5件,《劉甲、劉乙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活動監督案》入選。
案情顯示,2013年至2018年間,劉甲、劉乙分別糾集盧某某等人,在實施“套路貸”及高利放貸過程中,形成兩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在江蘇省泰州市靖江地區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9年4月12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5月至6月間,先后對劉甲、劉乙、盧某某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8月至10月間,先后對劉甲、劉乙等人提請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最高檢介紹,2019年10月,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盧某某供述前后矛盾,遂要求其說明理由,盧某某長時間沉默不語。后經檢察官釋法說理、耐心溝通,盧某某反映其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曾遭受毆打及饑餓、疲勞訊問。
針對發現的偵查違法線索,高新區人民檢察院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根據盧某某反映的遭受毆打的時間、地點,調取并審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相應時段的錄音錄像,發現部分關鍵時段錄像缺失。二是調取并審查全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錄音錄像,經與傳訊通知書、訊問筆錄進行比對,發現偵查人員存在較長時間內對犯罪嫌疑人連續疲勞訊問情況,違反了訊問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時間的法律規定,并有違法使用戒具等情形。三是逐一訊問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詳細了解飲食、休息等情況,劉甲、劉乙等人均反映存在長時間未保障必要飲食和休息等違法情形,發現有個別犯罪嫌疑人因長期未獲得休息、飲食保障,身體健康狀況受到嚴重影響。
經調查核實,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存在嚴重違法,涉嫌刑訊逼供,依法應予以監督糾正:一是就疲勞審訊、饑餓審訊、違法使用戒具、連續傳喚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等問題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并當面向公安機關通報發現的問題,督促公安機關予以整改。二是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及時更換偵查人員,重新開展相關偵查取證工作。三是將偵查人員涉嫌刑訊逼供的線索材料移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并提出初步研判和分析意見。
根據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法律規定,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偵查人員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采取了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以及饑餓、疲勞審訊等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偵查活動嚴重違法,依法排除了劉甲、劉乙、盧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所作的有罪供述,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
非法證據排除后,在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劉甲、劉乙等人涉嫌犯罪,但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進一步偵查取證。為此,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開展了自行補充偵查,重點圍繞非法證據所涉及的案件事實,重新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詢問了被害人,核實了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以親歷性審查確保案件事實認定客觀準確。同時,就證明惡勢力犯罪集團危害性特征等問題,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補充收集固定證據50余份。
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構成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尋釁滋事罪,分別對劉甲、劉乙、盧某某等多人提起公訴,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2020年10月30日,高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甲、劉乙、盧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被告人均未上訴。對本案中發現的刑訊逼供犯罪線索,經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提起公訴,2名偵查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案件中發現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合法、不規范等問題,經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上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會同省公安廳開展了深入調研總結,于2021年7月聯合制定了《關于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宣布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的24小時內向檢察機關抄送相關文書材料;檢察機關應及時對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加強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檢察監督;同時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應當保障被監視居住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等,規范適用有關措施。
最高檢闡述本案指導意義時表示,在審查案件中,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對偵查違法的控告意見,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訊問時間、頻次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變化情況,全面了解戒具使用、人身安全檢查、飲食休息保障等方面情況,必要時調取并審看同步錄音錄像。經調查審查發現偵查人員涉嫌刑訊逼供犯罪的,應當將有關線索材料按程序移送檢察偵查部門,依法開展初查、偵查工作,全面核實相關情況。
此外,對于偵查人員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不保障必要飲食和必要休息時間等變相肉刑惡劣手段,造成受傷、患病等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后果的,應當認為已達到犯罪嫌疑人難以忍受的痛苦程度;對于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經綜合審查偵查違法行為的方式、頻次,對于長時間、頻繁實施該類行為的,可以認為達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痛苦的程度。基于上述情況而獲取的有罪供述應當依法排除。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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