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黃忠
通訊員 張佩 張寶方
“工傷讓我失去了左手,13年沒有拿到賠償,我找到檢察院,想不到問題真的就解決了,而且還這么快……”近日,一起工傷賠償糾紛檢察監督案件的當事人陳某榮向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檢察院送來錦旗時,熱淚盈眶地對承辦檢察官說。
2005年,陳某榮來到荊州區某紡織公司(下稱“紡織公司”)工作。2010年6月7日,因被要求加班,陳某榮在連續疲勞作業中,左手不慎絞入機器致殘,后被認定為工傷,其傷勢被鑒定為五級傷殘。
陳某榮受傷后,紡織公司一直無人出面解決此事,陳某榮只能申請勞動仲裁。最終,勞動仲裁部門裁定陳某榮與紡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紡織公司支付陳某榮13萬余元工傷賠償金,并為陳某榮在社會保險機構補繳其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由于紡織公司一直未履行賠償義務,陳某榮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終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作出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陳某榮還是沒能拿到任何賠償。
意外殘疾給陳某榮一家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因遲遲拿不到賠償金,甚至影響了孩子正常上大學。荊州區婦聯了解到陳某榮的困境后,向荊州區檢察院提供了司法救助線索。該院經核實認為,陳某榮并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但她的問題可以嘗試通過民事執行監督來解決。
紡織公司尚未注銷,仲裁裁決為何不能執行到位?承辦檢察官開始了初步審查。經查詢、調取紡織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和實地走訪,檢察官發現紡織公司原營業場所已更名為某生紡織公司。
檢察官立即圍繞兩家公司的關聯性展開調查。經查,2011年,原紡織公司因經營不善,以全部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作價840萬元,以40%的占股與他人合伙成立某生紡織公司,原紡織公司名下相關資產轉移至某生紡織公司名下。
承辦檢察官還發現,某生紡織公司成立后,未為原紡織公司償還過債務,也未進行過股權分紅,而作為原紡織公司的關聯企業,某生紡織公司理應在公司資產40%的范圍內對陳某榮承擔賠償責任,故某生紡織公司可以被列為協助執行人參與執行。
通過與公司法務代理人及財務人員進一步溝通,承辦檢察官得知,2020年,某生紡織公司將廠房對外出租,每年的租金有3萬元。此外,該公司符合留抵退稅條件,本可申領退稅款43萬余元,但因長久未經營,公司的基本財務賬戶被開戶銀行注銷,無法領取這筆退稅款。對此,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到荊州區稅務局核實稅款情況,了解留抵退稅的流程。
為尋求當事人利益和辦案效果的最大化,2023年10月31日,荊州區檢察院就本案舉行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現場(通訊員供圖)
聽證會上,陳某榮明確提出希望工傷賠償金能一次性執行到位,并幫助她解決養老保險問題。經多方溝通協調,某生紡織公司法務代理人同意協助執行,通過辦理留抵退稅,在退稅款40%的范圍內賠償陳某榮。荊州區稅務局表示,可以將留抵退稅款直接退回至法院執行賬戶。聽證會結束后,荊州區檢察院向荊州區法院發出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建議法院重啟執行。
荊州區法院重啟執行后,43萬余元留抵退稅款全部進入了法院的執行賬戶。依照勞動仲裁部門作出的裁定,原紡織公司需支付陳某榮13萬余元工傷賠償金,并為陳某榮在社會保險機構補繳其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因陳某榮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社會保險機構已無法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對此,檢察官又多次與荊州區人社局溝通,人社局隨后以不同的繳費檔次精準測算出了陳某榮在職期間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最終將保險費用以最高標準核定為4萬余元,與工傷賠償金一起支付給陳某榮,以最大限度保證其合法權益。
今年2月2日,在荊州區法院的組織和荊州區檢察院的監督下,陳某榮與某生紡織公司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由某生紡織公司在留抵退稅款40%的范圍內支付執行款17萬余元。3月18日,陳某榮收到了荊州區法院發放的執行款。次日,在檢察官的陪同下,陳某榮到荊州區人社局了解了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最終選擇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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