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工網訊(實習記者 李旭東)2月28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我省出臺了全國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規《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對企業和個人信息歸集內容進行了規范。”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二處處長楊學軍表示,面對社會誠信和信用體系建設的新要求、新問題,制定一部社會信用方面的綜合性法規,對完善我省社會信用法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推動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于2021年11月26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共8章、55條,分別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信息管理與使用、信用激勵與約束、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市場規范與發展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也是《條例》的主要內容之一。
在守信激勵方面,《條例》規定,守信激勵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守信激勵措施清單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守信激勵措施清單包括在行政許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級;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予以減免保證金等7項措施。
在失信懲戒方面,《條例》規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應當明確失信懲戒的具體事項、實施依據、實施對象、實施手段、實施主體、實施期限等內容。失信懲戒應當與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失信懲戒的前提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不得對失信主體以外的第三方實施懲戒,不得實施未經公布的懲戒措施。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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