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的一天,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的陽光調解室內,在承辦檢察官的主持下,因一份“不清潔”離職證明陷入勞動爭議糾紛兩年之久的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這起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圓滿結案。
案涉企業負責人感慨地說:“原來,離職證明上寫什么是有講究的,不能隨意亂寫,今后我們會認真學習和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一份離職證明引發“蝴蝶效應”
事情還要從2021年說起。當時,該案申請人小吳通過招聘網站,應聘蘇州某材料公司的網絡管理員崗位。公司人事經理發現,小吳雖然并非計算機專業科班出身,但通過自學相關知識考取了相應技能證書,于是錄用了小吳。
小吳入職后,公司卻發現他雖然有技能證書,但是實操經驗距離公司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我們這個崗位要求能夠熟練地搭建、維護網絡,可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他還是掌握不了相關知識和技能。”公司負責人說。
為此,三個月試用期剛過,公司便以小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與小吳的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此事本應就此結束了,但一年多后,小吳卻突然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原來,小吳在離職后求職屢屢碰壁,他便將原因歸結于某材料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他們在離職證明上寫我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其他公司看到以后還會錄用我嗎?”小吳以此為由,要求某材料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認為,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因離職證明影響再就業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處理范圍,故裁定不予受理小吳的申請。小吳不服,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小吳未能提供離職證明影響其入職新單位的相關證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后小吳又申請再審,同樣也被駁回。2023年9月,小吳向吳中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離職證明竟有這些“講究”
承辦檢察官受理監督申請后發現,某材料公司在為小吳出具的離職證明中寫了這樣一句話——“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予以辭退。”
問題就出在這句話上。“對于離職證明,法律明確規定了‘應當載明’的內容,對于超出‘應當載明’的內容,如果雙方認可并且達成一致,也可以寫上。但顯然,小吳并不接受該公司寫的這句評價。這種帶有負面評價的離職證明在司法實務中一般被稱為‘不清潔’離職證明。”承辦檢察官介紹。
原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雖然該條款的規定比較籠統,僅規定了離職證明的必備內容,并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注明其他內容。但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入職下一家單位的必要手續,原公司如果超出法律規定范圍,在離職證明中對員工的離職原因、工作情況、離職后義務等進行說明,特別是含有負面評價的內容,則可能會使勞動者在后續的求職和就業中處于不利地位,不僅存在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風險,還可能涉及名譽權侵權糾紛,引發不可避免的爭議。
在這起案件中,某材料公司在出具離職證明時給予的“差評”成為小吳心頭的“一根刺”,加之其后續求職屢遭不順,因而引發糾紛。
用好調查核實權促成案結事了人和
該案中,當事公司出具了“不清潔”離職證明是既定事實。而想要拔掉小吳內心的“刺”,就要查清這份離職證明到底有沒有影響到他的后續求職。
雖然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法院也正是因為小吳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才駁回其訴訟請求,但考慮到勞動者在證據收集能力方面存在一定欠缺,如果繼續以小吳未能舉證為由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不僅會讓小吳繼續陷在訴訪的旋渦中,某材料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也會受到影響。
為最大程度地還原客觀事實,承辦檢察官專程實地走訪了小吳近兩年求職過的幾家公司。“經與這些公司負責招聘的工作人員溝通,我們了解到,小吳求職不順,主要還是工作經驗、薪資待遇等原因所致。”承辦檢察官說。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某材料公司開具的“不清潔”離職證明致使小吳錯失了新的就業機會,給他造成了實際損失,兩者之間尚未構成直接因果關系,遂作出了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
但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并不是監督辦案的終點。為了實現矛盾爭議的實質性化解,讓小吳和某材料公司徹底走出訴訟泥淖,吳中區檢察院組織雙方召開和解座談會。一方面,針對小吳的訴求,將調查核實的結果予以通報,用事實說話、憑情理服人,切實打消了小吳的疑慮;另一方面,針對某材料公司的做法,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強化釋法說理,讓其意識到出具“不清潔”離職證明的做法確有不當。
最終,小吳同意撤回監督申請,某材料公司也表示愿意重新為小吳出具一份新的離職證明,雙方握手言和。
□盧志堅 黃晗希 毛寬橋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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