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周女士來電咨詢稱,三年前,她到某建筑公司從事項目施工安全員工作,今年1月,她發現自己懷孕了。周女士問,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能降低其工資嗎?
針對周女士咨詢的問題,筆者采訪了四川集知正律師事務所呂丹律師。呂律師表示,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使用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可見,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降低其工資的,也不能因為懷孕則辭退女職工。
呂律師建議,女性職工生育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充分的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依約發放女性職工的合法收入與福利待遇,履行保護孕期女職工勞動權利的義務,為女職工兼顧生育與事業提供更好支持。
對于女職工而言,單位不合理的調崗、降薪均是違法行為,可以拒絕,若遭遇這些情況,建議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保留好相應的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曉文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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