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在職工眼中“挺稱職”的工會主席,在沒走應有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就被企業行政領導免了職,理由是“年度干部民主測評情況距達標線差了0.815分”。
另一個工會主席,面對企業行政領導強行要求職工集資的決定,主動開展協商,表達工會的主張和建議,但“公司行政領導對工會建言獻策沒有興趣,仍是原來的態度”。
從這兩則新聞中,我們看到的工會維權,依然難以擺脫“尷尬”二字。
在我國,自市場化勞動關系形成并逐步占了主導地位以來,工會維權就一直與“尷尬”做伴。因為作為勞動關系矛盾的產物,工會在勞資雙方對立的情況下,必須維護工人的利益。可現行體制下工會在人事和經濟上對所在企業的嚴重依附,又決定了工會很難完全超越自身利害關系而全力維護工人利益,以致出現工會不維權被指“不作為”,有了“作為”卻往往陷入困境的尷尬。
上述兩個事件,卻引發人們對工會維權悖論作更多的思考。細加分析可以看到,工會維權難固然有體制上的因素,但在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特別是修訂后《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權利及權益保障作出如此明確的制度設計的情況下,工會依然難以在維權上放開手腳,執法環境恐怕難咎其責。
在王玉珊被免去工會主席一職的事件中,無論是榆林市郵政局的領導,還是其上級陜西省郵政局的領導,談及免職理由時振振有詞,對于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工會法》毫無意識;而在河南中邁澗發電力有限公司個別領導眼中,只要在我的一畝三分地里,就是我說了算,工會與其協商自然白搭。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社會各界都能不折不扣地依法行事,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游戲規則。試想一下,如果工會組織認真地在游戲規則下行事,切實履行法定職責,而企業領導卻超越游戲規則之外,甚至隨意地破壞游戲規則,根本不履行法定義務甚至公然違法,再加上一些負有執法責任的公務員出于利益驅動而將責任虛置,工會維權怎能擺脫被動?!
可見,要使工會走出維權尷尬,盡快使執法環境跟上實現立法目標的要求十分關鍵。這絕非工會作出努力就能做到的,而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喬雨
責任編輯: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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