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月1日起實施的《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從業人員有權了解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應急措施。發現施工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并撤離作業場所。
工人在安全生產中歷來是被管理者,只有執行命令的義務,沒有拒絕的權利,這是不爭的事實。河北省的安全生產條例無疑打破了這個不公的定式,賦予了工人應有的權利,應當說是值得慶賀的一件好事。但在安全生產中,工人的拒絕權究竟能有多大的威力,能否起到安全的作用?芽筆者看效果恐怕不那么樂觀。
雖說,有拒絕權肯定比沒有拒絕權要好得多,然而,現實中工人的一言一行必須聽從企業的安排與指揮,從老板到工段長誰都有權對作業工人發號施令,除非有卷鋪蓋走人的準備和膽量,否則,有哪個工人敢拿工作和工資來“頂牛”?芽沒有保障措施的拒絕權,只不過是畫中之餅,水中之月。
老板也不會懼怕工人的拒絕。對工人來說,找個工作本身就不容易,尤其是在僧多粥少就業競爭激烈的現今,惹怒了老板,工人定無好果子吃。在企業的用工、工資及安全生產中,我們有著許許多多的法律約束,可事實又是怎樣?芽一些企業還不是照樣拖欠職工的工資,還不是照樣不顧職工的死活。他們連法律法規都不怕,還怕工人的拒絕?芽僅這一點看,工人的拒絕權,只能是沒有威力,起不到作用的“空頭支票”。
工人的拒絕權作為企業安全管理的一項制度建設,當然很有必要。只是不能單方面的要求,更不有單方面的指望。如果,僅賦予工人的拒絕權,而沒有堅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作后盾,勢必會使安全工作適得其反。
責任編輯: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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