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請問:用人單位拒繳工會經費該怎么辦?寶雞 佚名
佚名同志:
《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為工會經費的收繳提供了較為有力的司法保護。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根據督促程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人民法院確認支付令申請合法,即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該企業、事業單位發出支付令,企業、事業單位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企業、事業單位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的異議無效。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同等的強制力。企業、事業單位如在法定期限內對支付令不提出異議,或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而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確定的義務,基層工會或上級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工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支付令的期限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