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工資集體協商應經過哪些主要程序?
答:工資集體協商的時間可在集體合同中約定,在一般情況下一年不少于一次。工會和企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并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另一方接到意向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協商。協商雙方應在協商前,進行認真的研究和準備。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要求,在協商前為對方提供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數據。工會在研究和制定工資方案中,應充分了解和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反復測算、論證,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經工資集體協商一致意見后,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審議通過后,由企業行政方制作工資協議文本,并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7日內交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協議書文本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工資集體協議即行生效。工資集體協議登記生效后,企業必須將協議于5日內通過各種宣傳形式告知全體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