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工資集體協商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工資集體試行辦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在工會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中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需要具備的條件做了以下規定:一是正式投產開業;二是具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需數據、資料;三是有企業工會組織或半數以上職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根據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進展情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全國總工會的要求,近年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點是,在非公有制企業,只要建立企業工會的,都要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在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在已改制的國有企業,要積極進行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廣。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工資協議的期限;(2)工資分配制度;(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5)工資支付辦法;(6)變更和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度;(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9)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